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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告知制度
时间:2014-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院机关受理刑事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有: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有: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办理赔偿案件的职能部门及职责和期限

  办理赔偿案件的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办公室。

  检察机关的赔偿职能部门,在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书后,应立即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对符合赔偿范围,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五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赔偿案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并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赔偿决定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赔偿义务机关在二十日内执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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