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
1、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目的是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正确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3、对违法调解、错误执行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及民事行政审判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4、对审查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探索公益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及条件
1、受案范围: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裁定;
2、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申诉状、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没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诉讼请求的;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它情形。
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诉由本院控申部门统一受理。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案件,请到本院控申部门办理申诉手续。
2、时限
(1)立案。民行检察部门将在收到控申部门转往的民事行政申诉材料后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将《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审结。立案并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上级检察机关办理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原则上在收到案件后三个月内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审查结果由级上级检察机关送达下级检察机关,然后由下级检察机关将审查结果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风险告知
1、检察机关立案,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立案审查后,并不一定提请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3、检察机关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4、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案件复制费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