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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时间:2017-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南昌高新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南昌高新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南昌高新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基础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一部分 南昌高新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高新区检察院系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院,主要职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

本部门2016年年末编制人数36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工勤编制3名;年末实有人数35人,其中在职人员34人,退休人员1人;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3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二部分 南昌高新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119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和结余20万元,较上年增长58%;本年收入合计1179万元,较上年增长92.6%。主要原因是:当年公车改革、工资调整、新增人员、社保医保改革等原因人员经费比上年增长63.5%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1175万元,占98%;上年结转20万元,占2%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总计1176万元,较上年上升93%,主要原因是:当年社保、医保、公车改革;工资调整、新增人员等。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1176万元,占10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175万元,决算数为11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152.6万元,决算数为11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

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工资福利支出893万元,较上年上升53%,主要原因是:当年社保、医保、公车改革;工资调整、新增人员;商品和服务支出225万元,较上年增长120%,主要原因是:联合办案经费增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7万元,较上年增长3 %,主要原因是:公积积调整。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4万元,决算数为12万元,完成预算的35%,决算数较上年下降60 %,其中:公务用车改革费用下降。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人公费出国。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万元。主要原因是:未购置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2万元,决算数为12万元,完成预算的36%,决算数较上年下降60 %。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225万元,较上年增长120%,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联合办案经费增加。其中:办公费4万元,印刷费2万,邮电费2万元,水电费14万元,差旅费1万元,维修(护)费1万元,培训费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4万元。

六、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七、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年目前尚未开展,待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南昌高新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参照部门决算编制说明、财务会计制度或《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说明对公开内容中设计的专业性及较强的名词进行规范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填列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2017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6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各级检察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各级检察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各级检察下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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