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2017年6月27日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根据2017年6月27日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遵循立案、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的流程。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