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高新区某药店货柜上陈列的某儿童乳膏,其外包装盒上的适用范围标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如:皮炎、湿疹、红屁股、手足癣……)等引起的皮肤不适有抑菌作用,也可以用于日常预防及处理。”该消毒产品的包装与药品相似,适用范围的表述中通过标注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违法暗示治疗、缓解疾病症状,并标注有预防作用,存在明显虚假宣传的行为。
某药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相应检查义务便将产品上架销售,可能使部分消费者误将消毒产品当成药品,作出错误判断,致使妨碍身体健康或延误就医情形的发生。该院认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作为医疗卫生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对此,该院向高新区社会发展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依法责令君康大药房限期改正其销售违规消毒产品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本辖区卫生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
下一步,该院将聚焦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拓宽药品安全领域的线索渠道,确保“四个最严”要求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