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访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控告、申诉、举报的权利。
二、 信访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三、 信访人应如实提供信访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访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本院将依法告知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诉求;对于来信提出的非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本院将来信材料依法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五、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如果存在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接访人员有权停止接待,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 司法机关依法审查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信访的,本院不予受理。
七、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信访的,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