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申诉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