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涉罪人员还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5名违规任职的“问题老总”,遂向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数字赋能,系统推动类案监督
今年5月,该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特定犯罪涉刑人员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被判刑的人本应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何还能继续担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存在因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由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视情责令改正或处罚。然而由于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在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涉刑人员信息在司法机关,登记主管部门就无法及时获悉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衔接不顺畅。
制发建议,促进行刑精准衔接
“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数据壁垒影响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有效监管”办案检察官表示,考虑到使用人工比对效率低下且精准度低,很难做到全面监督,该院主动联系并使用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督促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检察监督模型。经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按判决罪名精准检索、筛选“贪污贿赂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等犯罪案件95起,并与市场主体名单进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后发现黄某、查某等5人曾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执业的情形。
为保障市场秩序和安全,该院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管理,防止“问题老总”带病上岗。同时建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任职资格数字监督模型”,在司法、行政的空白点之间架起桥梁。

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模型化”数字检察实现“由案到治”,是在开展“检察护企”行动中的一次有效探索。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细化“数据池”,以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