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由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昌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胡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胡某某可能涉嫌洗钱罪,提前介入侦查,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按照洗钱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补充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核实、分析胡某某使用的手机中作案当日的转账记录、围绕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如何收集巩固证据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深入探讨,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完整调取了多个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再通过仔细分析比对,理清了本案毒资走向,并结合客观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明胡某某在收取了贩卖毒品的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自己以及他人的银行、支付宝账户进行了6次转账,并找他人将账户内毒资转换为现金,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追加指控了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对胡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以来,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惩治洗钱犯罪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切实加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力度。一是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反洗钱工作相关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要求干警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熟练掌握反洗钱知识,并运用到案件办理中。同时,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二是对近三年已经办结的七类上游犯罪案件进行洗钱犯罪线索摸排,逐案审查,梳理出可能存在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并同步上报至市检察院。针对目前在办的七类上游犯罪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办案人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严查犯罪资金去向,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发现线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三是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下一步,该院将同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移送、线索研判等机制,力争在查处“自洗钱”犯罪方面取得更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