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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助力生态修复 能动履职彰显检察温情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2日下午,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判决熊某根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一个月,熊某龙等三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判令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

2022927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根等4人明知鄱阳湖水域处于禁捕水域、电鱼是禁用的捕捞方式、电渔网是禁用的渔具,仍在本市南昌县塘南镇街上花费800元人民币购买了2副电瓶和一副电渔网准备前往鄱阳湖里捕鱼。次日,4人前往本市高新区五星白鹤小区湘子口往南300米左右,防洪堤外约200米处水域,使用电捕网捕鱼,捕得货物339.2斤。经南昌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价值人民币1840.1元。

院第一检察部在提前介入并办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熊某某等4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办案组。经审查认定,熊某某等4人在鄱阳湖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此次非法捕捞给涉案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经鉴定机构评估认定直接损害价值为7360.4元,间接损害价值为 73604 元,共计 80964.4元。

鄱阳湖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淡水湖,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影响,鄱阳湖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从2021年起,鄱阳湖实行“十年禁渔” ,是为了留出更多空间和时间,让鄱阳湖休养生息,为子孙谋利造福。“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本案中熊某根等人的捕鱼行为,既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中止、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

鉴于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但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较弱,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该院积极探索“以劳代偿”新模式,诉请要求4名被告人共同连带支付生态环境直接损失人民币7360.4元以及到南昌县塘南担任护渔员分别进行公益劳动267天,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间接损失73604元。获得法院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通过此种方式弥补生态公益损失。通过这样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既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督促被告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又彰显了司法温度,做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在司法实践中,当生态环境案件涉案人员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判决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执行,从而无法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院副检察长邓辉介绍,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水生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赔偿费用,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

该起案件是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补偿新模式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主动作为,成功让违法“捕鱼人”变为守护生态“护鱼人”,达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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