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应该清洁、文明,任何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被告人为蝇头小利,利用互联网贩卖黄色“小视频”,传播范围广、传播次数多,最终锒铛入狱。
2021年暑假时,在校大学生小汪(化名)通过游戏认识小姜(化名),聊天中得知在网上卖淫秽视频能赚钱。2022年4月初,临近毕业的小汪因经济紧张,想到小姜的“门路”,随即就向他“取经”并通过QQ收到了小姜发送的一百多条淫秽视频。期间,小汪多次利用其本人QQ加入群聊发送广告、寻找客源,再与买家单独联系,以1元至30元不等、88元可开通会员的价格向已添加QQ好友的买家出售淫秽视频,通过QQ、支付宝、微信收取钱款,并在其参加工作之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直至2022年9月初被抓获归案。经查明,小汪累计贩卖淫秽视频177条,非法获利千余元。
被告人小汪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小汪先后向25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贩卖淫秽视频,传播范围较广,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024年7月,被告人小汪(化名)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汪(化名)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
我国明确规定禁止传播淫秽物品,但仍有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取私利,很多人因好奇而购买了这些淫秽视频供自己观看甚至转卖获利,此行为轻则触犯行政法规,重则触犯刑法。本案中,被告人小汪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社交平台传播淫秽物品,且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当从重处罚。
低俗的兴趣爱好不仅使人沉迷、堕落,甚至可能诱使人逐渐走向犯罪的深渊,请将自己克制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健康地“冲浪”,短视频平台、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谨言慎行,对于淫秽色情信息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精神和文化上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