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想到自身钱财所剩无几,就伙同谢某打起了盗走电动车主意。两人一致决定,天黑就将电动车骑走卖掉。后,两人将车骑到长胜大市场附近的一家店。店家发现这辆电动车与自己卖给朋友的车子极其相似,担心该车辆是两人偷来的,便留存两人身份证图片作为凭证。之后,店家与两人协商以1200元的价格买下了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8元,电动车中光宇牌锂电池价值人民币2120元。
当店家与两人交易完后,接到了朋友小超的电话,得知友人电动车已被盗。双方核对完车辆信息后,店家吴某发现自己所收购的电动车就是朋友小超的。小超在朋友的帮助下,很快就找到了两人,并将两人扭送至派出所。
案件移送至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后,该院承办人考虑到孙某、谢某两人系初犯、偶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对此,该院承办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壮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有志气、有廉耻的人不拿以不正当手段得来的东西,不要带侮辱性的施舍。但凡两人有点骨气,能自食其力、自力更生,都不至于去盗窃。因此,我们不要让贪念一时蒙蔽双眼,做“法无授权”的事情,从而让自己深陷迷潭,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