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拒驾”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仍有一些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
2023年6月30日晚,吴某某和朋友在南昌县某一工地附近吃饭,期间喝了些许白酒和数瓶啤酒,餐后突然想起需要送材料给同事,后打电话让儿子赶来为其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吴某某和儿子因琐事产生了争吵,随着吵架升级,儿子遂将车子靠边停放在一处涵洞后,就离开车辆、步行回家。后吴某某抱着侥幸心理,自行驾驶车辆向前行驶数十米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检中的酒精含量是 225.02mg/100ml。案件移送至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吴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提醒:禁止酒驾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爱护家人、爱护他人的体现,一时的思想麻痹大意、侥幸心理,终会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实是残酷的,教训是惨痛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要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拒绝酒驾。